1.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2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2.仲裁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