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诚威• 律师
。。问题提出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待遇中的一项,笔者在实务过程中曾遇到关于该待遇性质的争议。停工留薪期工资究竟属于单纯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兼具劳动报酬属性?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对该问题现行的几种观点作梳理,并提出笔者自己的一点意见。
。。一、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司法观点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究竟属于单纯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兼具劳动报酬属性,历来存在争议。
。。观点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或未支付,工伤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该观点曾是深圳市工伤案件中的主流观点,笔者试举几例以作参考,如:(2025)粤03民终32926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7136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148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仅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具有劳动报酬属性,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持该观点的判例亦有其例,如:(2020)苏05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民申3561号《民事裁定书》。
。。除上述判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并在2025年10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三册)》对该问题作了专门论述,对其中的结论摘录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是对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一种补偿。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中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要求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应予支持。”
。。该教材中的观点较为权威,但是否能在裁判中直接作为主流司法观点引用,有待后续观察。
。。笔者意见
。。笔者本人更倾向于观点二。在笔者看来,观点二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文本含义的。若将停工留薪期工资理解为劳动报酬,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了立法文本本义的扩大解释。但笔者对观点二也有疑虑,如司法实践广泛采用观点二,是否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不利之处?如统一采用法官培训教材的观点,有关部门可能也要积极出台配套措施以更好解决相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问题的观点所做整理和分享,如有谬误,敬请指正。
。。声 明
。。本文由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