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诚威• 律师
。。问题引入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这一问题在实务中是个疑难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裁判方式,学术观点也多有不同,本文尝试做简单的梳理,并提出笔者本人的一点想法,仅供探讨。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归类、概念辨析及法律规定
。。为达到不正当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给付,此类给付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本质上仍属于“不当得利”范畴之内。《民法典》中未对该类不当得利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第九百八十五条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之规定,但该条规定中的第(三)点应该是针对自然债务而言,如:彩礼(需要注意的是,因彩礼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解释在特别情形下对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作了特别规定,但从本质上看,彩礼仍应属于自然债务)、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至36%区间的利息、父母自愿为成年子女向第三人清偿的债务等。
。。笔者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清偿”的区别在于给付的目的,“不法原因给付”指给付时明确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或给付行为本身违反社会公德、公法程序正义性的给付(为达到合法目的,为推进程序进展而被迫向寻租人给付),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债务清偿,本质还是为了清偿某项社会观念、习俗设定的自然之债。因现行《民法典》对“不法原因给付”未做明确规定,实践中为解决相关争议,法院可能会援引该条进行裁判,但笔者认为从概念辨析的角度还是应当对二者作出区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王泽鉴《不当得利》一书第二章第四节相关内容)
。。现行《民法典》虽未对“不法原因给付”做出明确规定,但原《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原《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该条中即涵盖了“不法原因给付”财产的处理规则(《民法典》生效后,该条已失效)。而如上所述,在“不法原因给付”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清偿”之间又存在理论争议,以至目前的裁判实践中存在多种思路、多项争议。
。。二、观点展示
。。1、“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给付人的起诉。
。。传统上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损害公众利益且违反社会公德,民事审判活动不对此类不法原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进行保护,如有给付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2、不将“不法原因给付”问题视为不当得利问题,将“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则进行处理。
。。实务中,部分给付人与受领人之间会签署相关书面合同文件,给付人起诉后,部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为由判令受领人返还财产。
。。3、区分不法原因在给付人还是受领人一方,按不同类型分别处理,不应一律驳回起诉,同时如双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公法义务的,审判法院可适当引入公法处理机制(见最高法院民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59辑,观点原始来源为法答网问答,原文摘录如下)。
。。“不法原因给付系指基于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由于双方均明知给付系出于不法原因,给付人是否可以诉请受领人返还,学理上有不同的认识。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大陆法系的传统上将不法原因给付视作不当得利,给付人可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但是与通常不当得利不同的是,除不法原因仅在于受领人一方的情形外,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如《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但给付系为承担债务而履行的除外;为清偿此种债务而履行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瑞士债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以获得非法或者不道德的利益为目的而给付财产的,不得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因不法原因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是,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研究意见主张对不法原因给付进行规定,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随着前述规定因《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审判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制裁也随之缺乏法律依据。案件审理中,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较难实现。就提问所涉的案例类型看,因请托合同无效,适当的做法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引领功能。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笔者个人看法
。。笔者个人赞同区分不法原因在给付人还是受领人一方,按不同类型分别处理的观点。在现实生活中“不法原因给付”的种类众多,就以请托而言,有主动请托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有为流程正常进行被迫不得不给付的,而不当得利法律问题本就应按非统一说分别不同类型进行处理,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服务于生活实践,而非立法以绳人,如一概采取驳回起诉的观点,对于不法原因在受领人一方的情形显然明显处理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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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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