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诚威• 律师
。。“融资难”是中小型企业经营者面临的普遍困境,为了解决融资问题,部分经营者会选择以亲友或各式各样的社会融资平台作为中间渠道,进而“迂回”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在此过程中至少会产生实际用款人与中间人、中间人与银行两个法律关系,在前述两种法律关系中,中间人角色所承担的风险是更大的。本文所分享的案例,就是中间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纠纷。
。。一、基础案情
。。A与B、C系亲戚关系,且关系较为亲近。A名下有贷款按揭购买的市场商品房一套,按揭贷款尚未偿清。B、C是某市“土著”居民,享有城中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分红,同时,B、C的自建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将面临拆迁。2017年,B、C因生意周转,提出希望A帮忙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请求。B、C筹划的操作方式如下:1.B、C先弄清贷款的基本流程和所需要的信贷审批资料;2.B、C找到熟悉的过桥机构,申请过桥资金将A剩余的按揭贷款提前偿清,过桥服务费由B、C承担;3、赎楼完成后,以A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个人贷款,该贷款用A名下的市场商品房作抵押;4、贷出的款项部分用于归还过桥赎楼款项,剩余部分转入B、C名下账户,作为A出借给B、C的出借款。
。。B、C向A承诺:向A借款的期限为6年,自2017年5月至2023年5月,借款期间A在前述某银行贷款全部本息(各方确定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选定为“等额本息”)均由B、C负责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由B、C负责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银行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同时,B、C将自己的村民自建房抵押给A以保证到期按时还款。
。。各方达成一致后,A按照B、C的指示先向B、C指定的过桥公司申请赎楼业务,将原购房按揭贷款提前偿清,又于2017年5月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期限60个月。A成功贷出款项后(为便于区分,该笔贷款以下简称“新贷款”),扣除过桥业务费及赎楼资金,剩余款项转入B、C控制的账户。同时,就B、C向A承诺的事项,各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款项到账后,B、C每月按时向A的账户转入固定金额,用于偿还银行新贷款的本息。2018年,B、C经济状况恶化,表示无能力承担全部新贷款的还款,且新贷款的部分款项确实用于偿还了A原本的按揭贷款。基于双方的亲戚关系,各方协商后,B、C同意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A付息。同时新贷款每月的等额本息B、C仍需按月转入A的账户,该部分款项可以抵充2%的月息,双方签署《本息确认单》予以书面确认。
。。2021年,B、C的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A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B、C还款,B、C向A提出,现在银行贷款利率降低了,而且可以每月只还利息,到期再一次性偿还本金,建议A再次过桥,重新申请一笔贷款,这样还款压力也会缓解,过桥费用B、C承诺由自己承担。B、C同时强调自己的房子正在办理拆迁手续,需要一点时间,完成后可以一次性还清所有本息。A考虑后,于2021年12月找到过桥机构,通过过桥赎楼的方式,将某银行的贷款本息一次性结清,该次过桥A并未告知B、C。2021年12月,A又向某银行申请经营贷,贷款期限为36个月,该笔贷款同样以A的上述房产作抵押。因A再次办理过桥时并未告知B、C,B、C仍按照前一笔贷款利息的标准每月向A的账户转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直至2024年5月。2024年5月后,B、C经多次催告,未再向A的账户转入任何款项。A无奈只得考虑起诉维权。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为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所承办的案件,接案后,经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为一宗非常典型的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A与B、C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本息确认单》等协议文件,均属无效协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有权要求B、C向其偿还实际占用的款项及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
。。本案复杂的点在于,A申请的新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且A在该笔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又通过过桥赎楼方式还清该笔贷款并重新申请了一笔经营贷款。经过缜密分析,律师团队为A设计诉讼策略,主要诉求为:1、B、C按实际占用的款项向A偿还本金;2、B、C按照实际占用本金对应的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A偿还利息(由于存在两次过桥,两次贷款的还款方式也存在不同,B、C已还款项抵扣本息的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大体思路为按照B、C实际占用资金在总贷款金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担,具体计算过程不作细述)。
。。三、判决结果
。。A依据上述诉求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法律意见,支持了A的诉求,一审判决B、C向A偿还剩余本金,并判令B、C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A支付利息损失。一审判决送达后,B、C并未上诉,A已取得生效执行依据。
。。四、题外话
。。从上述案例的办案过程中,笔者认识到借贷案件中,个人出借人的信息不对称性是极大的,建议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慎重。对于抵押担保务必以登记为准,不要轻信所谓的“拆迁房”抵押、“拆迁权益”抵押。如非必要,也不要让自己成为他人的“名义借款人”。
。。此外,对于信贷市场,笔者也有一点自己的小想法。从吴英案,到P2P盛行,再到P2P市场急剧萎缩的现在,实际上都能清楚地看到社会对资本的需求。P2P出现的初衷也是盘活社会资本,虽然后期衍生出一些问题,但不代表尝试是错误的。资本本身作为一种商品,也需要有正常的流通渠道,若不能以正常的方式流入市场,就会以其他各种途径进入市场,反而无法监管。
。。以上题外话,仅是个人观点,与各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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