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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訴訟指引

深圳国际仲裁院

1.仲裁院受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仲裁案件;
(2)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3)中国内地仲裁案件。
2.仲裁院受理一国政府与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3.仲裁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