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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訴訟指引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2.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
a.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b.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
c.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d.地下铁路、城市轨道建设投资、经营合同纠纷;
e.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f.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
(2)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
a.公路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b.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c.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d.公路交通投资合同纠纷;
e.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
(3)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
a.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b.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旅客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c.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d.国际航空联运合同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e.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f.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g.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
h.其他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纠纷。
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5.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6.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施前,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