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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訴訟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设计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