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
2.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亿元(不含本数)之间的案件。注: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3.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
4.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5.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6.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7.本院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劳动争议、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依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别、相关破产申请未裁定受理或破产案件已裁定终结的除外)。
8.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9.对本院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0.公益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