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立法层面确已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定表述,同时废止了原法中"一个自然人仅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但需明确的是,此举并非否定"单一股东持股"公司形态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第23条通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这一表述对该类主体予以界定,且将其适用范围从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层面扩大了对单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包容度。
NO. 2 新《公司法》取消“一人公司”的称谓,这种立法技术对股东责任承担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股东责任意识的强化导向
取消"一人公司"专属称谓,本质是强调公司法律人格的统一性 ,即无论股东人数多少,公司均应遵循独立法人的基本规则。对股东而言,需摒弃"一人公司具有责任特殊性"的认知误区,社会公众设立公司时不能再因公司有“一人公司”的特殊标签而有特定的认知或侥幸心理。即股东不论设立何种形式的公司,都需要更加注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隔离,增强责任意识,否则都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责任约束范围的实质性扩张
旧《公司法》框架下,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仅适用于明确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修订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既包括单一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涵盖单一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使得更多类型的单一股东企业被纳入统一的责任审查体系。
3、责任认定标准的实质化倾向
旧《公司法》下,“一人公司”的连带责任仅适用于明确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而新法将责任扩展至所有“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这意味着旧《公司法》下“非一人公司”股东可能因形式标签而侥幸逃脱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则因形式标签被“精准锁定”。新《公司法》对单一股东责任的认定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判断",法院将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 公司财务制度是否独立,有无混同记账、随意调拨资金等情形;
· 业务运营是否独立,有无以股东个人名义开展公司业务或反之;
· 人员管理是否独立,董事、监事等关键岗位是否受股东过度控制;
· 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界限模糊的情况。
新《公司法》通过取消称谓、扩大责任范围、强化实质审查,实现了责任认定的统一化与实质化。这一变革印证了“法院判决只看证据链,不看公司叫什么名字”的司法逻辑,即无论是一人公司还是多人公司,财产独立的实质证据才是责任认定的核心。
注:本文法律分析基于《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精神,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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